女职工怀孕3个月遭辞退,法院这样判!

作者:女职工怀孕3个月遭辞退,法院这样判! 来源:未知 2025-05-18 20:45   阅读:

基本案情女子颜某与成都某科技公司签订《劳动合同》,双方约定合同期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。2021年1月颜某怀孕,同年4月25日,她却收到了公司的【辞退通知】。双方沟通无果,颜某

基本案情

女子颜某与成都某科技公司签订《劳动合同》,双方约定合同期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。2021年1月颜某怀孕,同年4月25日,她却收到了公司的【辞退通知】。双方沟通无果,颜某遂申请劳动仲裁。

【仲裁委裁决】颜某所在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,公司不服,诉至法院。

法院作出【民事判决】,对该公司单方面作出的辞退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,且因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在事实上已不能继续履行,判决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

后来

颜某依据生效判决

提起【仲裁申请】后

诉至法院

请求公司支付

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

赔偿工资损失和

生育保险待遇损失

法院审理

01

关于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认定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成都某科技公司在颜某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,已被生效判决予以否定性评价,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,故应向颜某支付赔偿金。

颜某入职成都某科技公司八个月,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劳动者每月应得的工资为基数,因此成都某科技公司应当向颜某支付其个人两倍的月平均工资,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
02

关于工资损失的认定

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21年4月解除,且法院已支持颜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,故颜某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4月-10月期间的工资的主张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
03

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认定

从颜某提交的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可以看出,颜某未达到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12月,不满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。

据了解,颜某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,其生育津贴参照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规定,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产假前平均工资标准支付。

颜某于2021年10月剖宫产,生育享受产假158天,其生育津贴应以颜某产假前平均工资为基数,再结合产假天数进行计算。

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,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六千余元,赔偿生育保险待遇损失一万余元,驳回其他诉讼请求。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

法官说法

考虑到女职工社会角色和生理特征等方面的特殊性,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予以特别保护。

对处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女职工

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相应的

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

不得无故降薪或直接辞退

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,充分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,在合理范围内依法承担社会责任,和员工建立和谐长久的劳动关系。

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、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,在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时,生育津贴的发放作为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的替代。

用人单位负有为女职工

缴纳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

在对孕期女职工

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

如缴费期限不符合

全额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

社会保险不能列支的生育保险待遇

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

希望通过本案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,减少恶意停缴女职工生育保险费行为的发生,推动生育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,有效发挥生育社会保险制度在保障劳动力再生产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。

来源:成都中院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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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《女职工怀孕3个月遭辞退,法院这样判!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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